今天给各位分享大肠杆菌超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大肠杆菌超标怎么办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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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杆菌超标怎么办?
生活用水中大肠杆菌超标,就不能直接使用。因为大肠杆菌对老人、孩子和体质弱的人有非常大的危害。即使煮沸了,也最好不食用。如果确实没办法,必须要饮用的感染水,要高温杀毒,或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经过杀毒,净滤,处理后再用。大肠杆菌主要在人体的下消化道,它属于正常菌群,有助消化的作用,如果大肠杆菌超标,就会引起腹痛、腹泻等胃肠道的症状。大肠杆菌超标如何处理,出现这种症状处理的方法有很多,首先要卧床、多喝水,然后在应用抗菌药物。
大肠杆菌超标的危害:
1、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广泛存在。调查研究表明,大肠菌群细菌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人、畜粪便对外界环境的污染是大肠菌群在自然界存在的主要原因。粪便中多以典型大肠杆菌为主,而外界环境中则以大肠菌群其他型别较多。
2、大肠菌群是作为粪便污染指标菌提出来的,主要是以该菌群的检出情况来表示食品中有否粪便污染。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粪便是人类肠道排泄物,其中有健康人粪便,也有肠道患者或带菌者的粪便,所以粪便内除一般正常细菌外,同时也会有一些肠道致病菌存在(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因而食品中有粪便污染,则可以推测该食品中存在着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潜伏着食物中毒和流行病的威胁,必须看作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3、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而大肠菌群超标,也同样会引起腹泻、肠胃感染等。
食品大肠杆菌超标原因?
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大肠杆菌超标有很多原因,大部分都是二次污染造成,推荐安装一台DCW次氯酸发生器,这种设备使用盐和水电解生成次氯酸杀菌溶液,无毒、对人体无害,杀菌后无残留、无刺激气味,使用这种次氯酸对食品生产所有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进行全面的杀菌,就可以解决大肠杆菌超标问题。
食品大肠杆菌超标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解决?
超标原因很多,主要有原材料处理不彻底和加工过程的再次污染,比如,生产用水不杀菌、工器具消毒不彻底,人员卫生不达标、生产环境不消毒等都是造成食品二次污染大肠杆菌超标的重要原因。解决办法,可以安装一台DCW次氯酸发生器,这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原材料盐和水电解产生次氯酸杀菌溶液,DCW次氯酸杀菌溶液可以用于不同环节的杀菌消毒,不仅可以快速、彻底的杀灭大肠杆菌,杀菌后可分解成盐和水,不会产生任何残留,没有刺激气味,也不会腐蚀设备。一台设备就可解决整个企业的杀菌消毒。
经营食品大肠杆菌超标8倍怎么处罚
大肠杆菌超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如果食品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导致的大肠杆菌超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原文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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