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详细过程(昆山反杀案事件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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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河道抛尸案”纪实:男子要挟狱友不成遭反杀,后来怎样?

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明显的。要想远离是非,首先要整理好自己的圈子。如果你每天都被朋友和敌人包围,你不可避免地会撒娇,甚至卷入一个重大的人类生活案件。今天我们要讲的是2011年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起重大杀人弃尸案。故事中,两个出狱的人,一个再次入狱,另一个在漂流中失去了生命。背后的真相很尴尬。(以下名称均为假名)

2011年底的一天,当地一位老人一大早就出门锻炼,不知不觉就来到了附近的河边。隐隐约约,舅舅看到一个人形物体在河里漂浮。一开始他以为是被丢弃的假人模型。结果他用竹竿挑了下面,发现其实是真人。受惊的大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调查开始。在现场,办案的警察从河里打捞起尸体。经现场调查,查案民警发现,死者为中年男性,全裸,无任何衣物,而尸体头部放置塑料袋,显然是被杀害后弃尸于河中。

对于无名弃尸案来说,确认尸体的来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查出死者身份,就可以停止整理他的社会关系,经常发现重要线索,甚至直接确认立功嫌疑人。但经过多次走访和在国家DNA数据库中调查比对,办案民警并未发现相关线索,案件突然陷入僵局。没有人报案,没有作案线索,死者身份成了谜。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警方处理此案从未得到有效的暂停。直到2016年,办案民警在停止恢复死者面部图像,对比公安系统画像后,最终确认死者身份。

资料显示,死者是一名三十多岁的河北邯郸人,赵四(化名)。2010年,他因信用卡诈骗被昆山警方网上通缉,但之后再无消息,也从未想过自己被杀。那么,为什么一个在逃的骗子又成了受害者呢?重要线索浮出水面,神秘“老大哥”落入法网

在审讯了赵四的家人后,处理此案的警方得知,在赵四出事之前,他与一名“老大哥”有过密切接触,两人都是囚犯。可惜家人不知道这个“大哥”是谁,更不知道他长什么样,住在哪里,只知道他在昆山买了房子。

然而,在得知这些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了严肃调查,并很快锁定了与已故赵四在同一监狱服刑的犯人张三(化名)。很快,办案民警逮捕了张三,面对审讯,张三迅速交待了自己的立功事迹。前“大哥”为什么要杀“小弟”,把尸体扔到河里?事情得从头说起。

原来,死者赵四在信用卡诈骗案发生前曾因抢劫罪入狱,在服刑期间,他与张三是狱友。据涉嫌立功的张三说,他出狱后,两人时不时有联系,但并没有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直到死者赵四再次找到张三并让他交几次钱想办法,最后张三和赵四再次开始信用卡诈骗,并轮番作案三次,盗窃10多万元。

但在作案过程中,立功嫌疑人张三并没有过多参与,主要是在背后操作,所以案发时赵四被警方通缉。也就是说,在潜逃过程中,赵四开始不时向立功嫌疑人张三借钱,原因是他经济充裕,但张三本人并不是很有钱,而且已婚有子女,其房贷势不可挡,只能时不时地拒绝赵四。

然而,受害者赵四并没有放弃,他直接找到了立功嫌疑人张三的家。张三也知道,有抢劫前科的赵四很难被说服离开。案发当天,被害人赵四在张三家中醒来。张三从厂里买了早饭回家,叫他吃饭走人。

不出所料,赵四仍然坚持要张三给钱。经过反复尝试,张三终于被激怒了。在赵四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他拿起带回的软管钳,残忍地杀死了赵四。最后,他在没人的时候把尸体扔进了河里。在这个故事中,很明显,受害者赵四的做法必然会让人觉得“罪有应得”,但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立功嫌疑人张三的做法更糟糕。

有家有子的张三在赵四的鼓动下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赵四却视其为威胁,使他的生活再次陷入悲惨境地。面对赵四的威胁,张三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一次次忍耐,最终杀人抛尸,这显然是对家人最大的不作为和伤害。如果赵三因再犯罪而自首,可能不仅摆脱了张三的纠缠,还会争取宽大处理,更何况人命关天的大案,后悔莫及。

父亲为救女儿,被歹徒连砍3刀后夺刀反杀,法院是怎么判的?

贵阳的李先生为了救被歹徒劫持的女儿,勇敢和歹徒搏斗。被歹徒连砍三刀后夺取了歹徒的刀具,反杀歹徒。但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他脱离危险后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以李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服,他在歹徒行凶时将刀夺下反杀,是在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正当防卫。对此检察院却做出解释,歹徒持刀时固然威胁到了李先生的生命安全,但是李先生夺取了砍刀后,歹徒也就不构成生命安全。因此李先生夺刀可以,但是反杀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检方的理解,持刀的歹徒确实会对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但在李先生将刀夺下以后,这种威胁就不存在了,所以夺下刀的李先生用到杀死了歹徒,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样的逻辑当然经不起推敲,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有一个司法误区,那就是“谁受害谁有理”。在很多案件中,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违反了法律,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曾是行凶者,只要最后谁受伤最严重,谁死亡,那么就有理。

秉持着“谁死谁有理”的错误判断,歹徒的母亲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检察院,迫使检察院提出公诉。然而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我国的法制精神,法律也不会予以支持,法律是公平公正不容偏颇的。

法院是怎么判的?

作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不应限定在犯罪行为,因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损害。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应将其范围限定在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之间。

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仅仅在歹徒拿刀时才构成,从歹徒挟持李先生的女儿开始,其不法侵害便已经存在,直到歹徒被控制时才结束。因此李先生夺刀反杀时,歹徒依旧存在不法侵害,故而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仅仅是贵阳李先生这起案例,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也是典型的例子,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依旧日益成熟,认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令人欣慰。因此这起案件最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以李先生构成正当防卫,无罪并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告终。

结语

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安定,就在于其公平公正,类似于“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点,应该被彻底抛弃。同时那些深受不法侵害的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防卫过当而畏手畏脚,这样最后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扩展资料: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警方如何通报"昆山砍人案"的?

警方通报"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来源: 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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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警方通报:警方定性正当防卫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法律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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