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度(日本议会制度)

今天给各位分享议会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日本议会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会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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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会制的区别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两种代议制度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议会制度之所以能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根本的一点在于它适合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符合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涵盖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前提,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我国国家权力的核心运行机制。

二、人民代表的选举和履职与西方国家议员的选举和履职存在较大区别

代议民主制度离不开选举,代表或议员的选举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选举制度都宣称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等民主选举原则,现实中西方国家议会选举之间及其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而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则完全不同。我国的选举法已历经五次修改,日臻完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县乡人大代表已经实现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除解放军代表团外,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虽说选举并不等于民主的全部,我国随着选举法的不断修改,民主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直接选举不断扩大,这是真实的人民民主不可否认,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命保障。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像西方国家的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所以不存在按党派分配代表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是经民意推荐、选举程序产生的,所以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存在党派之争。西方国家议会的主体是议员,多数议员是职业议员,专职性使其往往成为拥有自身利益的共同体。无论西方国家怎样宣称其民主的超阶级性,都无法使其由此产生的议员摆脱资产阶级政党或财团的操控。

除上述人民代表与议员的产生和履职不同外,他们与选民的关系也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这就使得选民对于议员的监督无径。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不仅授予了选民对于人民代表享有的监督权,也表明在我国人民的权力具有至高性和权威性。

三、两种代议机构的结构存在重大区别

这种结构不同虽然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其本质特征。议会有一院制和两院制,西方国家议会多采用两院制结构,特别是那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既不是两院制也不是一院制,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基础上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通过宪法赋予其一定的人大职能,并负责处理人大的日常工作。这种机构设置亦反映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特征。

  四、两种代议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三权分立理论,虽然表现形式有不同,但议会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比较规范的、双向的、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关系。而在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五、两种代议机关与政党的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现代西方国家有的实行两党制,有的实行多党制,所以在西方国家议会中往往有两党或多党共存。由多数党组阁现象,也就存在着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导致西方议会制度下党与党之间的争斗或合作在所难免,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紧密结合。而与此极为不同的是,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民代表中既有共产党员,也有其他民主党派成员,但是他们不是由党派产生的,也不代表党派利益。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利益是一致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补充机制。

六、两种代议制度下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存在区别

西方议会制度下的政府或司法机关公职人员的产生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不同,在西方国家议会制度下,内阁制与总统制下的官员产生亦有不同。在内阁制下,政府公务员区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政务类公务员往往要与内阁共进退;总统制下,国家机关领导或主要官员或由国家首脑任命。即使是经选举产生的美国总统也不是民选的,而是代表人选举出来的,由于总统产生花费高昂,其上台之后必然要予出钱者以回报,执政为民无从谈起,政党利益高于国家利益。而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担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人员的产生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民选,也不是单纯地由执政党指定,或由国家首脑直接任命。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组织上、路线方针政策上,因此,我国担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人员的产生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组织对他们的考察、推荐;同时,他们又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或选举,或决定。我国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通常都有过基层工作的历炼,经过层层的选拔和考察。这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领导干部。

议会制和议会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议会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代议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中心,由少数代表通过讨论或辩论进行主要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

2、由来不同: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代议制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制国家。

3、地位不同:代议制的政党政治在代议制政府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公民与代表之间的桥梁。议会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差额选举的政党。

英国议会制的产生发展及完善过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我国学者普遍把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条例》制定和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当作英国议会制度从起源到形成的界标。

1、《大宪章》、《牛津条例》制定是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大宪章》是国王约翰被迫和大贵族签订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成文法。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其重要意义是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这等于公开宣布王在法下和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

2、平民进入议会和两院制的形成

爱德华二世期间,大贵族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为提高权威性,立法团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参加。而国王为了加强王权,抑制贵族势力,也乐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议会。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英国议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3、“光荣革命”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

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阶层的出现 ,他们极力要求参与国家政事,他们以议会为阵地 ,反对王权。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政治制度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4、19世纪中后期三次议会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议会改革,为英国两个政党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组织机构添加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全面实现普选和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

英国的议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1640年,新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那么,英国议会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 一、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二、议会制度的雏形 约翰王并不打算实行这个宪章,并且准备对贵族进行新的战争。君臣之间的内战一直打到他死后,继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继续与贵族对抗。1258年,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顾不得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无奈,被迫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了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后来,反对国王保护宪章派的贵族领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对会议进行改造,除了贵族和主教以外,还邀请骑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参加,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从此有了“议会”一词,这个词来自法语(西蒙出身法国贵族),原意为“谈论什么”或“辩论什么”。 三、议会制度逐渐成熟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统治时,逐渐意识到要稳定封建统治,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须形成某种形式的政治联合。为了筹划军费,曾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这意味着封建国家的统治者在议会的形式下,形成剥削阶层的联合。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国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由于各个等级的利害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两院:上议院叫“贵族院”,由教俗贵族组成。下议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骑士和市民组成。骑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已渐趋一致了。 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后来英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逐渐联合,他们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四、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议会 都铎王朝(1485—1603年)统治时期,专制君主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议会的作用。都铎王朝的社会 基础是新贵族和新兴的城市资产阶级,王权跟这些新的资产阶级及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的同盟,表现在国王对议会所持的特殊态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贵族和部分工商业者代表所组成的下议院力量加强了,而贵族院的力量却削弱了。在议会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实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脱离了罗马教皇的控制。议会也遵循国王的旨意,通过一些既有利于国王、又有利于新贵族及资产阶级的法案,因而议会的权力有所扩大。到17世纪,这种由议会通过各种法案的权力运作方式已成为英国政治生活的惯例,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王权的法理依据。 在伊丽莎白(1558—1603年)统治晚期,由于伊丽莎白把很多商品的专卖权赐给宠臣,对工商业者的发展极为不利,于是议会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女王无奈,答应停止出售专卖权以平息议会的愤怒。议会对于国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满,16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清教徒数量激增,势力壮大,要求退出英国国教,创造自己的教会团体,保证新的有产阶级在教会事务上的完全独立。而伊丽莎白对清教徒极端敌视,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样受到迫害,专制王权和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开始出现裂痕。 五、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的议会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在议会制的国家里议会是什么

议会制度就是立法制度。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是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而君主立宪制主要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典型国家有英国、日本、泰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典、挪威。民主共和制又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里,议会对于政党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除了拥有总统制下议会所享有的权力外,还有组阁权、质询权和倒阁权,所以,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里,议会是政党的核心场所。

扩展资料

议会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 议会的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批准条约权和批准人事任命权等。其中传统权力和首要权力是立法权。

政府倒是经常主动提出信任问题要求议会表决,要求议会就政府政策进行信任投票。政府的打算是这样的: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信任案,那你们这些反对党议员就不要再吵吵嚷嚷挑政府的毛病了,因为你们议会自己已投票支持政府,即使政府有什么差错,人人有份,大家都有责任;

如果议会拒绝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案,那么结局只有两个,或者政府辞职,或者解散议会,政府料定议员们投票时都要考虑后果,政府倒要看看,到底谁更怕出现这种事态。所以,在信任问题上,政府往往主动出击,以攻为守,逼迫议会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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