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根据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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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协会章程,以及根据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章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广东种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原则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

第三条 协会是由 组成

第四条协会应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接受专业技术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会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可以是农户个人会员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销售大户及技术服务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从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要求入会的会员要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入会。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委员,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发展规划;

(五)讨论决定其它与本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答案补充 ..比较复杂.你要给我点资料啊..

比如说原则,制度,人员组成...等等

羽毛球协会章程

羽毛球协会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广州市羽毛球协会(GuangZhou Badmint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广州市体育局的指导下,全市羽毛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际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全市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努力促进羽毛球运动在我市的广泛开展,以增强市民体质,提高专项运动技术水平为己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推动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州市体育局、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内的广州市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宣传和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羽毛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承担委托的竞赛培训和群体任务;

(三)组织羽毛球教练员、裁判员学习,审议、考核、评选、建议晋级事项;

(四)加强与国内外各省、市、区羽毛球协会的联系;国外羽毛球协会;港、澳、台羽毛球总会的联系,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助选拔优秀运动员、裁判员参加全省、全国性各级体育比赛。

(六)加强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

(七)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或喜欢羽毛球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都可以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爱社会主义,作风正派,热心羽毛球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竞赛、裁判、科研、学习和研讨等集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参观学习和信息知情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竞赛、裁判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每年需缴交300元会费;个人会员需缴交20元会费,以后每年按5%递增(广州俱乐部会员除外)。

(五)向本团体放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宣传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体育人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本团体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计划;

(十一)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考核、审议推荐、上报授予等级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人数比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事理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主席) 、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 (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本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业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终止前,须在广州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位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体育局和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的具体作用 谢谢

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

1.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

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它的成员必须就这些内容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这个组织的思想统一性。

2.建立组织的管理机制

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以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

3.保障成员权利

参加任何一个组织、团体,都要承担这个组织交给的工作和义务,但同时也都享有这个组织所规定的权力。章程必须明确其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其成员的权力起到保障作用。

4.规定组织纪律

章程还要对成员的行为提出种种规范,凡违背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都应受到处理或制裁 。

中国标准化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英文缩写:CAS。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国发展标准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标准化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我国标准化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与交流,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挂靠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二号院三号楼,邮政编码:100837。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国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

2、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等项工作;

5、开展认证工作;

6、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7、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8、授权发布有关国家标准信息公告,编辑出版发行标准化书刊、资料;

9、推荐或奖励标准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标准化工作积极分子;

10、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同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交流,发展同港澳台地区标准化团体和专家学者的联系,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地区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11、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2、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13、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14、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或团体;

4、个人会员的条件:

(1)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标准化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贡献;

(3)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标准化学科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在科研、生产、教育、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国内外标准化界有一定威望的会员,经地方标协或本协会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4)凡对标准化工作和本协会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是本协会的最高荣誉称号。

5、团体会员的条件:

(1)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团体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者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章程规定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2、团体会员的权利是:

(1)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化的学术、技术问题;

(4)积极撰写标准化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对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本协会提建议;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活动;

(6)交纳会费。

2、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中国标协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根据与会代表建议提名常务理事人选,经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正、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2004年10月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 ( 英文缩写:________)。本协会由________省各界有志从事________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协会为本省从事________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

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________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________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________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________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________省________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________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________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________省信息产业和________的发展趋势,探讨________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________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________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________省________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________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________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________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________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召开国家政策新闻通气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________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________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________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________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________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________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________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二) 有自愿入协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到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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