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ppt)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ppt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ppt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哪些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公民作为原告发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关系

1、诉讼宗旨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2、诉讼效力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无论是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还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类诉讼的效力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3、都将个人排除在起诉主体之外。无论是在我国起步最早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或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原告主体资格上都未将我国公民个人纳入起诉主体之内。

4、适用范围部分重合。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以及最高院《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范围规定,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于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环境污染是一个不好的词语,但是我们又无法阻止,近年来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很多人担心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下面分享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1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比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

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表现为呼吸系统受损、生理机能障碍、消化系统紊乱、神经系统异常、智力下降、致癌、致残。人们把这个灾难的烟雾称为"杀人的烟雾"。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很高时,会造成急性污染中毒,或使病状恶化,甚至在几天内夺去几千人的生命。其实,即使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不高,但人体成年累月呼吸这种污染了的空气,也会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疾病。

环境污染与癌症。大量研究资料表明,环境污染是导致癌症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是癌症综合预防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植物危害

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造成植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坏。

3、天气气候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取暖设备向大气中排放的大量烟尘微粒,使空气变得非常浑浊,遮挡了阳光,使得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减少。

②增加大气降水量:从大工业城市排出来的微粒,其中有很多具有水气凝结核的作用。

③下酸雨:有时候,从天空落下的雨水中含有硫酸。这种酸雨是大气中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经过氧化形成硫酸,随自然界的降水下落形成的';硫酸雨能使大片森林和农作物毁坏,能使纸品、纺织品、皮革制品等腐蚀破碎,能使金属的防锈涂料变质而降低保护作用,还会腐蚀、污染建筑物。

④增高大气温度:在大工业城市上空,由于有大量废热排放到空中,因此,近地面空气的温度比四周郊区要高一些。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做"热岛效应"。

⑤对全球气候的影响:2010以来,人们逐渐注意到大气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经过研究,人们认为在有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中,二氧化碳具有重大的作用。二氧化碳能吸收来自地面的长波辐射,使近地面层空气温度增高,这叫做"温室效应"。有的专家认为,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若干年后会使得南北极的冰熔化,导致全球的气候异常。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2

怎样治理环境污染

1、加强监督管理

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2、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3、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规定所称有关行政机关,是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持或者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起与其职责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与其宗旨和主要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众有权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情况、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等进行监督。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海洋渔业、林业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第六条 有下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一)非法排放污染物导致污染大气环境的;

(二)非法排放污染物导致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等水环境的;

(三)直接向土壤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损害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的;

(四)非法储存、利用和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五)非法捕猎、杀害珍稀或者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引入威胁生态平衡动植物品种等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的;

(六)非法向海洋排放各类污染物,破坏红树林、滩涂、珊瑚礁,非法捕捞海产品,非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非法围填海,非法用海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七)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提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建议。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未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前或者公告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或者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告期间届满,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履行职责,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一)可能严重危及生态环境安全的;

(二)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难以恢复的;

(三)可能持续加重生态环境破坏的;

(四)可能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的其他紧急情形。

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类;食品药品安全类;英烈权益保护类;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法律分析】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确认,必将为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开启闸门,结束长期以来公益诉讼实践先行的局面。并且,公益诉讼不是一种普通的诉讼制度类型,其诉讼机制的构建必须先明确、细化一些关键问题,比如案件受理范围必须在立法上得以明确,否则,公益诉讼在理论界依然会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会难以满足公益保护的需求,难以充分发挥该制度预期的效果。所以,公益诉讼范围的立法确认对于推进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作为审判者的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对于作为公益诉讼提起者的检察机关而言,受案范围则规定了司法机关公益诉讼起诉权的行使范围和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范围;对于公益诉讼的被告而言,受案范围则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监督的边界。所以,受案范围直接决定了公益诉讼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于完善公益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或必要性

1、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生态恶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党中央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3、保护生态环境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关键在于更新和培养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4、行政监管对遏制环境污染至关重要。 通过对于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审判实践中仍存在环境资源纠纷诉讼渠道不够畅通,案件审理中存在重刑事、轻民事,重处罚、轻救济的倾向,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尚未完全理顺等情形,亟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于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在于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积极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在专业技术、设备、执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开展积极有效的行政执法应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要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在于以诉讼的方式,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司法途径还是行政手段,最终目的都是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将二者进行合理衔接将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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