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简单介绍

今天给各位分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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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区别

 一、区别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所属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权力体系”之间的区别.

二、联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运作的原则和机制,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系的原则和机制的制度。

从内容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包括四项具体制度:一是主权在民制度。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二是代表选举制度。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以及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从组织原则看,它主要是规范三个关系:即人大和人民的关系,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从运作原则看,它要求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四是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以上四项具体制度互相贯通、结合,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大代表义务: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以上内容参考 丽江人大-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筿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的总统制和内阁制,后两种政体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是互相制约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单向的,前者监督后者,后者对前者负责。

历史发展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就已出现过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等组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人民武装割据,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当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组织为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人民代表会议很快地在全国基层发展起来,后来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权组织的过渡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选举并委托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扩展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概括为四项具体制度:

第一,权力属民制度。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第二,代表选举制度。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

第四,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以上四项具体制度互相贯通、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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