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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
- 2、国际经济法概述
-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4、国际经济法有哪三个基本原则
- 5、国际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该项要约,使其失去作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构成反要约,也称为还盘。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承诺需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做出。
第四,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五)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减价。
(5)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6)保全货物。
(六)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在其他情况下,从买方在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收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扩展资料: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有哪三个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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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调整关于国复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调整对象制是受国际经济法规所约束的国际经济关系(相对各国而言)或对外经济关系(相对一国而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以及一国调整涉百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度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诉讼法。
一、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二、范围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三、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四、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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