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我国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包括 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我国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包括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国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解除公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纲领性政策,既标志着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步入全面发展完善的新阶段,也为资本市场服务养老事业开启了新篇章。尽管配套政策尚未推出,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已开始行动。

中国养老制度

一、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基础生活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组成,城保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镇保为其他16周岁以上社会人员。截至2018年末,城保参保人数4.2亿,镇保5.2亿,合计9.4亿人,年末基金累积结存5.8万亿,其中城保5.1万亿。

二、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目的是保障基本养老生活水平,主要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组成,还有少量其他合资格的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采用完全积累制模式运作。职业年金基本是强制参加。

三、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商业养老保险。目的是提升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水平,可能会有一定的税优激励。例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来看,试点效果不佳。值得欣慰的是,不少老百姓,特别是中高产阶级,开始自发投保商业保险,为自己退休生活做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1、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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