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教育制度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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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的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教育基本制度有哪些

教育基本制度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育制度是指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与它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生存和运行的整套规则,如各种各样的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但是,在教育学里,人们通常把教育机构与组织的管理规则当做教务管理问题来专门加以论述,所以教育制度这个题目论述的重点便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

教育制度的概念

教育制度与教育体制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1、教育制度的含义:教育制度是指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

2、教育体制的含义:教育体制是教育机构与教育规范的结合体、统一体,它是由教育的机构体系与教育的规范体系所组成。“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是中国教育发展的方向,也是进行教育改革和建设的指南。

二、两者的作用不同:

1、教育制度的作用: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级各类的教育机构与组织,而不是指一些非教育机构或组织及处于分散和孤立状态的教育机构或组织。

例如,教育制度的实施一般并不涉及家庭、企业以及其他一些公共活动场所,原因就在于这些机构与组织并不是专门化的教育机构或组织,它们只是具有一定意义的非专门化的教育影响作用而已。

2、教育体制的作用:教育部作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各直辖市设有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设有教育厅,各地方市、区、县都设有相应的教育局或教育办公室。

教育制度名词解释

教育制度名词解释:教育制度是指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

与教育制度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生存和运行的整套规则,如各种各样的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就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而言,教育制度不仅包括教育的各种施教机构与组织,而且包括教育的各种管理机构与组织;教育的施教机构与组织既包括学校教育机构与组织,也包括幼儿教育机构与组织、校外儿童教育机构与组织、成人教育机构与组织。所以说,教育制度是教育机构与组织构成的系统。

教育的各种施教机构与组织和教育的各种管理机构与组织都是教育制度这个题目应当论述的范围。但在教育学中,教育制度这个题目通常只论述教育的各种施教机构与组织构成的系统。

无论是从汉语还是从英语来看,“制度”一词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或组织的系统;二是机构或组织系统运行的规则。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的,一个机构或组织系统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系统,就是因为它具有一套明确的、具有约束力的运行和协调规则。这套规则为系统的每个要素所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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