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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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善意取得,以及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困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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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分析】

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因继承而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享有权利,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契约的相对人从第三人处又取得物的占有时,所有人还有权从其相对人处回复物之占有权。这种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对于第三人即不得请求返还原物的原则,后来在传统民法中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就是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在第932-935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出让人出让属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第932条)。《德国民法典》较日耳曼法作了两点变更:其一,仿效罗马法的取得实效,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其二,在日耳曼法第三人不过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夺的占有,,而在德国民法典上则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答案是否定的,埋藏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因为埋藏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这一点就不符合转让人合法占有该物这一条件。

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一、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财产 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 代理 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 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 证据 ,应认为是恶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根据《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则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四、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在托付别人保管自己财产或管理自己财产时不尽注意义务,而使他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责任。 五、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善意取得名词解释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削弱了对原财产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保护,但其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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