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不动产善意取得,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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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标准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错误的不动产善意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若满足特殊的取得条件,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条件是:(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物权中的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
可以。
因为不动产通常以登记为所有权取得的要件,所以大略一想,会觉得不动产是无法存在无权处分的可能的,这大概是物权法之前民法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但社会生活千变万化,针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情形客观上也存在,这最终导致从物权法颁布开始,我国民法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形会有哪些呢?
首先,如果不动产不登记在某人名下,他就不具有此不动产的所有权,他也通常无法做到处分此不动产(不动产的处分需要登记),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但是可能存在委托过期、被取消但行为人仍具有被委托外观的情况,这时他来处分不动产,也许就可以做得到,这便是一种无权处分;
还可能存在登记机关的错误造成不动产的错涂登记,真实所有人曾经登记过,应承认其具有所有权,而错涂后出现了虚假的登记人,该登记人如果据此而处分此不动产,便是一种无权处分;
还有继承上发生错误:表见继承,表见继承人取得了继承登记,这时他若处分此不动产,便是一种无权处分——继承天然获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错误的继承不合法,即使办理了登记也无法对抗合法的继承——注意我国终究不承认无因的物权变动,如果据以变动的原因不合法,变动的形式再完备也不可以被承认。
与表见继承类同的原因上存在瑕疵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据此进行的登记也便不被承认,此时如果登记人据此处分该不动产,也是无权处分。
再有就是登记的形式还在,但所有权已经被剥夺了,比如被国家征收,被判决没收等等,行为人此时处分该不动产,便是无权处分。
总之,除了委托这种情况之外,其他都是所有权与登记形式发生了分离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无权处分。
所有权与登记形式发生分离的原因,则可能是自始对所有权归属的判断错误(登记错涂、表见继承),也可能是先获得了所有权后又丧失(无效、撤销、解除、征收、没收)等等。
所以,不动产还是存在善意取得情形的。
以上。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产权变动的情形是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产权变动效力。这就要求转移产权的一方必须有相应的权利,而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是:
第一,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道出让人是没有权利;
第二,受让时必须是合理的价格,若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法律将认为这是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三,该不动产已经登记。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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