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广州房地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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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情况如何?值得投资吗?

广州房地产这一段时间,是频繁的传出了有一定幅度下跌的消息,是否属实不知道。上涨基本上是比较难有大幅度的上涨了,但是下跌我认为也不一定能够下跌。广州的房地产现在值得投资吗?我认为现在并不是入手房地产的好时机,因为现在看来似乎已经到了一个高位。现在买房这个事情一定要谨慎一点,因为很有可能后面会有大幅度的降价。

一.广州地产情况

最近在一些短视频的平台上面,总是会看到一些广州那边房子降价的消息,但是并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因为按照目前的格局来讲,一些三四线城市降价确实是非常多,但是一线城市总体来说并不怎么下降。因为一线城市的人口特别的多,它确实是存在刚需,并不存在太多下降的空间。我对于房地产的看法,认为房子的价格不会有大幅度的下降,但是肯定也不会上涨。

二.值得投资吗

我认为现在投资房地产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选择,因为很有可能你买入之后过几年就要开始下跌了。那到时候你要是买在一个高价的话,就会非常的亏。万一价格要是跌了,你一年就相当于白干了。所以说现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买房子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选择,应该要静待其变。

三.静观其变

我认为现在对于买房这个问题,一定要静观其变。因为中国的房价之前之所以能够上涨的这么猛,在一线城市是因为确实存在刚需问题,但是在三四线城市它完全就是被炒作上去的。一线城市的价格很有可能会在一个高位维持着,不涨也不跌。可能它也是存在一定的泡沫,再过一阵子很有可能也是会有一定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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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房地产 指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依法有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指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利。

抵押人 指以其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权人 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物 指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 指抵押人以其房地产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 指抵押关系中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债务人可以是抵押人,亦可以是第三人。第三条 凡以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境内贷款方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权证核发、核销、查询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地局”)负责。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第六条 下列实物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第七条 下列实物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等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四)抵押人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第八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一)不得违背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及该土地使用权原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二)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三)若地上尚未建有房屋或其他附着物,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连同为实现该土地的使用功能而签订的合同的权益设定抵押的,须凭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上述所签订的合同协商抵押。第十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同一房屋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将其相应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十一条 以预售(购)房屋合同设定抵押的,必须符合本市预售(购)房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第十四条 以国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对拟抵押房地产估价结果的书面确认。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以其房地产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进行抵押贷款的,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还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房地产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进行抵押贷款的,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还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备案。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以房地产价值中已设置抵押的部分再作抵押的,须事先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第十八条 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不得在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订立。

2017广州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原因

2017广州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原因。

1.中央基调:因城施政,建立住房供应长期有效机制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各项措施“稳房价防风险“,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长期有效制度。

①楼市调控

2017年已有超过100个城市(县级以上)发布了各种相关房地产调控措施200余次。除了调控频次增加,调控手段也增多,在“限购”、“限贷”的基础上,“限售”“限价”成为今年调控的新手段,截止目前,加入限售的城市扩大到50个。

②供应改革

实行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制度,加大租赁用地供应,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立法。

住建部、国土部共同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并确定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③金融管控

建立全口径房地产风险监测机制,将房地产企业贷、个人的全部房地产融资方式纳入监测范围,定期开展房地产压力测试。

加强房地产业务合规管理,严禁“首付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信贷收紧,房贷投放限制增多,投放额度减少。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四条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评估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三级资质:有4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内的评估项目。

未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批权限及其从业范围,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服务应在核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人员的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不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业。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人员必须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业务。

房地产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在外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本市从事评估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三章 评估业务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二)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的。

(四)房屋买卖、交换的。

(五)房屋抵押、典当、投保、赠与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以及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评估。第十五条 委托房地产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委托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用途、使用情况。

(三)评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和时间。

(五)评估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四,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星期三,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不办公

星期日全天不办公

扩展资料:

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Guangzhou Haizhu District Real Estates Exchange And Registration Center )是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属下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广州市海珠区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交易过户、转移、变更、更正、涂销抵押登记、档案对外利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工作。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5号(南北广场后面,邓世昌纪念馆附近)

坐公共汽车在宝岗大道中站下车即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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